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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我市保险业持续协调、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发〔2006〕23号文件,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优质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到2010年全市保费总收入达到21亿元,争取用3-5年时间,保险履盖面达到50%,年均增长20%以上。把全市保险业建设成为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协调统一的金融服务行业。
  三、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等方式,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积极推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校方责任、火灾公众责任、医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旅游意外保险、节育手术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保险等保险的发展。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建筑施工、煤矿等高危行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还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统筹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加快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逐步形成全面覆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生活保障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个人健康、养老保险。结合城镇、农村医疗体制改革,推出适当健康保险产品。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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