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在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统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重要性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有利于规范农村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政和民主意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实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个别地方村级一事一议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成为群众反映的焦点,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依然存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二、认真落实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严格议事程序、筹资范围和限额标准,加强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群众直接受益,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一)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项目。允许开展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其他跨乡镇、跨村的公益事业不能列入村级公益事业的范畴,不得以县乡为单位统一搞一事一议。
  (二)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通过召开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或召开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经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区减负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