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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照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和个人负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渠道筹集。要将保障资金保障措施安排作为征收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在各级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实施后,县区政府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二)严格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社保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社保专户”,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负责做好保障对象的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就业培训的重点是新增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要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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