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县区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可参照当地上年农民纯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计算确定,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的养老保障,实行“即征即保”的办法。按当地测算标准,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障金数额,一次性缴纳,建立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可依法继承。
(三)对年满16周岁以下的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政策。补助的数额根据其被征地数量、土地价格、补偿金额等因素,由各县区政府按比例确定补助标准。
(四)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计发养老金。
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各县区要把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妥善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强化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认真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