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区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对未成年人等人群予以适当经济补贴。需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数量,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本意见下发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各县区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决。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规定,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