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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合同签订与保费收取。承保公司负责承保农户合同签订和保费的收取,并负责指导投保人填写《农业保险投保单》,出具相应的保费收据(保费收据由承保公司负责提供)。承保公司根据投保清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负责将保险的正式保单送交投保人。保单一式三份,正本交投保人保管,并附每个村的投保农户清单。投保农户清单每村一份交各村公示和保存。承保公司负责分险种以村为单位将被保险人名单、投保面积、保费等情况填表制册,报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档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帮助承保单位做好参保宣传发动和保费的收取工作,各单位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参保农户意愿,采取灵活的收取办法。
  五、规范各项制度
  (一)灾后报案制度。承保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365天全天候接受被保险人和保险联络员的报案,受灾范围较小承保农户可直接或通过所在村的承保联络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理赔协调委员会进一步调解。也可通过法律渠道,由法院审理解决,受灾范围较大,受灾农户超过30户或受灾面积超过100亩的重大案情在报告承保公司的同时报告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灾超过300户或1000亩以上的要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保公司要在36个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勘察定损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留存。对跨县受灾,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会商及评定会议,并形成书面评定结果。
  (二)定损理赔协调制度。市、县成立理赔协调委员会,成员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勘察定损专家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赔偿争议协调工作。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因承保公司原因无法现场查勘的,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出险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报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保公司应在约定时限内结案,结案结果经书面报送辖区内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赔款拨付给被保险农户。重大灾害承保公司应按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的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三)举报投诉记录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要设立咨询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如实记录受灾农户在受灾和理赔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建立试点县能进能退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给予表彰奖励,对试点工作不力的县,建议省取消其试点资格。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于理赔服务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承保公司,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投保总量进行核实,通过走访农户、核对投保单据等予以确认,财政部门依据确认后的实际投保数量,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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