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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县。东明县继续作为试点县,新增郓城县、巨野县、单县试点。
  (二)试点险种。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部署,2008年我市试点县的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等。承保面积要根据试点县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四个试点县承保面积目标是:小麦要达到70%以上,玉米、棉花达到50%以上,依次为300万亩、70万亩和110万亩。东明县前期试点安排的西瓜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三)保费数额。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标准执行。
  (四)试点时间。各试点险种的承保期限为2008年。
  (五)承保公司。确定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菏泽分公司和中华联保财险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为便于开展任务,每个试点县结合能繁母猪保险,由1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和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其余20%由农户承担。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2.建立市、县两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赔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2009年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
  各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3.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4.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为确保试点工作可持续经营,各试点县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在当地发展多种保险业务,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各试点县要统一执行由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三)服务保障。各承保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以农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出险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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