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类分级的方法
(一)单位分类。
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二)单位分级。
按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三)分类分级管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