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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有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招聘和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二)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2008年各县区都要建立起符合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要求的人力资源市场,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力争年内完成改建扩建任务。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库。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市、县区、乡镇、社区信息网络共享。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用工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发布、录用备案、培训申请、就业登记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三)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社区是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的基础,是管理和解决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就业的依托,要切实按照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标准,搞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建设。积极开展“再就业伙伴”活动,组织有能力的党员、干部群众与就业困难群体结成“再就业伙伴”,积极帮助实现就业。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狠抓“六个到位”,提高工作标准。鼓励社区创办各类服务实体,大力开发“三保”、“三托”服务、“三大管理”等岗位,提高社区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要用足用好补贴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就业服务。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简化减免税费审批程序,设立失业人员“绿色通道”。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资金审查,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把建筑行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建筑务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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