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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对1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技能培训,使80%以上受训人员实现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扶持力度,对市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县区财政应给予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至1年,技能培训的专业以岗位要求确定,培训补贴的标准以实际培训成本确定。
  市将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市级财政预算和利用省级就业培训资金方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二)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各县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四、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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