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
各县区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同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落实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劳动保障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