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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和省政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企业要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台账,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十三)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总支配收入20倍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四大体系”、“八个台帐”、“十一项制度”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并按要求配齐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安全监管正规化建设。
  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市、县区直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由市安监部门进行轮训。各县区也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进行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宣传部门要安排开办公益性栏目,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积极配合搞好“安全生产月”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继续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事例要在新闻媒体曝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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