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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六)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安委会制定。
  (十七)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完善现场安全监察员派驻制度,注重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区域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跟踪督导。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也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安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中小企业要配备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安全员),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九)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使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自行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据实列支,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同时,企业要切实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培训,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强制性教育培训。要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中介培训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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