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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6〕90号)和《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7〕46号)要求,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2008年底前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9年底前各县区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积极扶持鲁西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消防、交通等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效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企业要大力加强自救能力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中心签订救援协议。
  (十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制度。要以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不能当场解决的隐患,要建立健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较大事故隐患采取下达政府指令书形式,进行督促整改。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认真开展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告、预防制度。各级气象、地震、防汛抗旱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机制,明确职责和信息通报方式,确保灾害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并启动相关应急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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