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菏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一般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做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66号)、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保护劳动生产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任务目标。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一般事故逐年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12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等考核指标争创全省先进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跨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一岗双责”。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区、乡镇两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