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菏政字〔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8〕154号)精神,现发布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07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144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二)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增资幅度按以下原则掌握: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实现利润连年增长,预计2008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3.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