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我市自2002年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作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县区和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县区至今没有开展;有的因机构、人员、经费等原因放弃了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和稽查;有的机构不健全,稽查工作没有正常开展,私屠滥宰现象严重;部分定点屠宰厂(场)设施简陋,达不到
《条例》规定的设置条件,管理和服务不够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我市肉类食品安全,影响了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扎实有效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二、严格屠宰厂(场)设置和审批
(一)严格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的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
《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设置规划,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