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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配备适量的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
  (四)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研究、命题指导、阅卷指导、试卷评析和评价督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具体规定相关考务事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业水平考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日常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开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费,专项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各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对学业水平考试予以适当补贴,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正常运行。
  四、考试对象、科目及方式
  (一)考试对象:我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学业水平考试涵盖普通高中课程的八个学习领域的全部科目,是评价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学习状况的完整体系。学业水平考试由考试与考查两部分组成。
  1、考试部分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九个科目,考试方式为笔试。
  (1)省级统一考试(含补考)
  省级统一考试是考试科目必修学分模块学习结束后的综合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统一考试时间和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2)模块学分考试
  模块学分考试是考试科目模块学习结束后的平时单项测试,由学校根据模块教学内容组织命题和考试。学科教师根据学生模块学分考试的成绩(物理、化学和生物结合考查科目的单项考查成绩)和学习过程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
  2、考查部分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和生物实验操作等十一个科目。考查方式根据学科特点确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考查科目指导纲要。
  (1)综合考查
  综合考查科目为除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三个科目以外的全部考查科目,是必修学分模块教学全部完成后的综合测试,由市州统一命题,学校组织实施,每届学生考查一次。
  (2)单项考查
  单项考查科目包括全部考查科目,是根据模块教学内容进行的阶段性测试,在单个模块(专题或主题)教学完成后进行,由学校组织命题,并实施考查,每个模块考查一次。教师根据学生单项考查的成绩(物理、化学和生物结合模块学分考试成绩)及学习过程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计考查成绩原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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