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9〕114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持续走高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回升,为缓解进货成本上升的矛盾,保障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6月13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58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63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42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3.3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3.0元),老用户每立方11.3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1.0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6月2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6月13日起执行)
|   | 中准价 (元) | 下浮6% | 备注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 63 | 59.2 |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 42 | 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