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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10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需要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八)支持市场资源整合。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九)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土地。土地供应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方式,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符合城市规划,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得到落实,且地块内的规划条件分区域不同,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鼓励项目合作开发。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投资达25%以上的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十一)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集约、节约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出让的法定程序,依法有序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十二)加大拆迁力度。对目前重点开发片区存在的拆迁难题,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解决。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发改、土地、规划、房管、建设、人防、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交易、税收征补、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房管、发改、财政、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对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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