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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10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即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含二手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全部及契税的50%和个人所得税的40%,政府予以补贴。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年限由现行的最高15年,放宽到20年;公务员保证担保贷款的由现行的最高5年,放宽到10年。提高贷款额度:抵押、质押贷款由现行的最高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公务员担保贷款由现行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放宽担保条件:公务员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现行的2人担保放宽到1人担保;公积金余额及大额存单质押担保放宽到质押额占贷款额的70%。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申请贷款的,由现行的取得产权证一年以内放宽到取得产权证三年之内均可持产权证和契税发票等有关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和自建自住住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外,还允许提取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省内其他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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