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10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驻政〔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0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财政、国土资源、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足额筹集市县(区)级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地方财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全部资金足额归集到住房保障专门账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同时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优先列入年度报批计划,保证其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指标。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先按3%计税预计利润率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三)多重措施保障房源需求。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可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逐步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促进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