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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发布《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       日至      日。其中,试用期自       日至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   元。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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