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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发布《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发布《山西省农村地区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4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不尽一致。为贯彻实施新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省劳动保障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示范文本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向社会发布。
  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原合同,但应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作书面变更。以后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应使用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翻印示范文本时,可在“签约须知”中增加同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附件:《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编号:NC08       

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农村地区小煤窑、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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