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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承办人均应在会前制作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书面报告应当格式规范、简洁明了;案件审理报告必要时还应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附图表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审判委员会秘书应予以登记并归档。如该书面报告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后再行修改的,承办人须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后的书面报告以一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原则上按提交的先后顺序分部门排期。对情况特殊、紧急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分管副院长批准后,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调整讨论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周五制定出下周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讨论的案件、议题等,报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发给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的内勤组。相关部门的内勤组负责将工作计划报告部门负责人并通知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案件或议题承办人应按照安排讨论的时间做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准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汇报人或汇报时间的,须提前一天向审判委员会秘书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后的汇报人名单或拟改期的时间。

第七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刑事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二召开会议;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三召开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会议或改期的,由院长或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副院长决定。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考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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