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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一)拟改判本院已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重事实,重证据,公正司法,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织或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审判委员会审理再审案件时,本院原审合议庭成员中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该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负责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通过审查案件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监督、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提出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报请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或补充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承办人提出,承办人须认真研究并予以回应。专职委员认为案件需要复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并书面报告有关复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领导指派,可以参加有关会议或其他活动。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或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本规则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必须提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或者由经院长授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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