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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超过审判委员会的半数为原则。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专业委员会的固定成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根据分管的审判业务选择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院长指派参加另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院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不受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限制。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指导审判工作,讨论和研究本院或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事项,包括:
  (一)听取审判工作汇报,审议、制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性的意见;
  (二)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以本院名义对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
  (五)与相关部门联合会签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文件;
  (六)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七)对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审判人员是否属违法审判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由专业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专业委员会审理。专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委员会审理。
  第十四条 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一)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二)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三)拟改判本院已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四)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涉及死刑或无罪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五条 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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