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粤高法[2008]228号 2008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设专职委员若干名。专职委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机制,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委员和个别担任综合审判部门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