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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
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0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2008年初,我省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号)第二条的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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