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
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0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2008年初,我省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5号)第二条的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