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执行文书应按法定要求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救济的权利及提出的期限、提出的方式。
24、推行将执行文书扫描转化为电子文件。当事人取得代号和密码后,即可上网查阅。
六、执行结案公开
25、执结信息公开。报结执行案件,须制作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或结案通知书等向当事人送达,载明结案理由和相应依据。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应当写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确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
26、中止执行信息公开。所有中止执行均须制作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及“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的内容。
七、公开的方式
27、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把立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款到帐、财产分配、结案等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同步自动生成执行日志。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授予的代号和密码,上网登录法院网页查阅执行日志,或通过法院电子触摸屏进入执行日志系统。
28、执行人员与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司法语音系统、互联网交流信息,在执行过程互动。
29、推行执行人员定期接访当事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答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将接访情况载入《执行案件接访情况登记表》入卷备查。
30、将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债务情况载入征信系统,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被执行人债务信息共享机制。
31、对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予以通报。
32、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33、重大、敏感的执行活动,积极邀请新闻单位参与,公开报道。对典型案例,尤其是法院依法处理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案件,以及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案件,公开报道。
八、监督措施
34、上级法院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案件,裁定、决定纠正或指令下级法院自行纠正违反执行公开的不当或错误执行行为。
35、上级法院定期通报执行申诉、上访情况,依法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