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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的意见

  12、处置财产需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从入选法院机构名册中公开摇珠选定,邀请评估、拍卖机构代表到场监督。
  13、评估机构对处置的财产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告知异议期限。
  14、处置财产依法不采取拍卖形式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15、处置财产采取强制拍卖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拍卖五日前以法定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应权利。
  16、探索由法院设立拍卖场所,加强对中介机构拍卖过程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操控拍卖,防止社会人员非法干扰拍卖秩序。
  17、拍卖财产流拍的,应告知到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所产生的降低起拍价、采取变卖直至解除财产控制等风险。
  四、财产分配公开
  18、轮候控制财产的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依法定要求向主持分配法院转交有关材料。
  19、主持分配法院在分配财产前,通知参与分配债权人、被执行人召开执行听证会,告知分配的预案,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定分配比例后,应作出裁定载明确定参与分配人的依据、各参与分配人分配财产比例的理由等,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裁定书中一并驳回。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预案提出的参与分配主体、分配比例、优先受偿权等异议,在裁定时一并审查处理。
  20、财产分配后,债务人仍有剩余债务,应告知债权人有权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五、执行文书公开
  21、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裁决文书,除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外,推行上网公布。包括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担保继续执行存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和指定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
  22、执行文书应及时归档,除副卷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复印本案的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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