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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若干意见
(粤高法发[2008]17号 2008年6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员会[2005]52号、[2007]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作用,努力争取基层党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共同参与下,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专门建立的协助执行员网络。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靠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设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村组(社区)聘请人员担任辖区内协助执行员,具体负责区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协调联络事务。乡镇(街道)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基层政府中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村组(社区)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各村(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以及各社团、院校、企业的综治成员或民调成员中聘任。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协助执行网络的联络、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务。
  第五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主要职能:
  1、协助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需要到场证明的执行行为提供证明;
  3、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4、协助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张贴执行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相关事项;
  5、协助人民法院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发现、通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执行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疏导;
  6、收集和反映关于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改进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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