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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工程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水系建设、道路建设、给水排水、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建设支出。(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城区的道路、路灯、桥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支出。(三)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指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及重要景区、景点等设施建设支出。(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指生活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清运工具、公共厕所、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支出: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交通标志(路标)、景点亮化等设施建设支出。
  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房管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呈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年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预算核定的额度内安排。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金额在50-300万元之间的(含300万元),须经市长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在批准的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核定标准内执行。(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相关资料和申请文件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季预提。市房管局按照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案、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进度提出申请,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拨付。(五)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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