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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方案》的通知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光电、噪音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指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六)井喷;

  (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

  (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七)任何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第八条 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0%。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一致。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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