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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8]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

  1.验收申请。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二、建设运行资金补助方案与拨付办法

  为加快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省政府一次补助2000万元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每年2900万元用于系统运行。

  1.补助对象

  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05、2006年国控企业名单、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在省环保局公布了全省废水、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供应商招标结果后,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设备的,不予补助。

  运营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上述国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环境监测部门。

  2.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标准为:废水类国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3万元(监测因子包括流量、COD、PH),如加装氨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因子的,每项因子补助0.3万元。废气类国控污染企业在线监控系统按监测因子补助,粉尘每套3万元,二氧化硫每套4万元,氮氧化物每套4万元。

  (2)运行资金补助标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年运行费补助标准为3.5万元/套,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全套)年运行费补助标准为6万元/套。

  3.补助程序

  验收合格的系统,省环保局将企业验收合格的名单和拟实施的资金补助意见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4.补助计划

  根据全省国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验收申请情况,我局拟于9月底向财政厅提交第一批补助资金意见,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第二批补助资金意见。对于10月底前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再考虑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三、现场核查与监察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现场核查工作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要求,环境监察机构应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现场核查、资料收集、数据汇审、数据库录入等,国家以每个污染源0.5万元计算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补助。此项工作各地已基本完成,但仍有部分企业信息不全,无排放标准和报警短信接收人等重要信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切实有效的完成,资金拨付以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平台企业联网信息为依据,每联网一个国控重点企业且企业信息完整的,补助一个企业的核查工作经费。对于有国控企业关停的地区,以相等数量的排污企业予以补充。请各地对联网国控企业进行进一步核查,按附表三格式填写完整的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我局。对于未填报警信息接收人的,将默认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人。

  2.加快未建系统的建设进度

  环保部将于10月起对国控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我省要求所有国控企业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各地应加强对未建企业的督办,对于10月份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除取消所有的补助资金,还将根据有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上收该企业排污收费核定权,由省局根据物料衡算法核定该企业应收排污费。

  3.加强建成系统的环境监察

  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与总量减排考核监察系数直接挂钩,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一次的,将扣除监察系数0.2,发现不正常运行两次的,监察系统取0.5,发现不正常运行三次以上的,监察系数取0。因此,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成系统正常运行的监察,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监管,系统故障或停机时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按国家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要求通知运维单位维修,限时恢复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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