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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应编制《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汇总表》(附件8)及《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9),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发证领卡流程
  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划入的资金后,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好《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附件10),凭证享受相关待遇。
  (七)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
  1、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后,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应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于缴费当月直接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存折。
  2、被征地农民在单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由用人单位填写《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1)、《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件12)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报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于收到申请的次月将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八)被征地农民办理退休程序
  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九)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申领
  领取养老生活保障费人员在领取养老生活保障费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向所属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四、财务管理
  (一)会计核算
  1、财政部门在收到转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应及时将单据复印件交给被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入账。
  2、支出户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转来的财政专户拨付凭证、用款计划,填制记账凭证。
  3、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社保经办机构应以转账支票、银行回单、缴费通知单及《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汇总表》、《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对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清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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