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长政发[2008]12号和长政发[2008]3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征地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表》,分项测算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所需预留的费用。
3、社保经办机构将征地情况、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情况等形成文字材料,并编制《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表》(附件3)、《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第一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用预算明细表》(附件4)、《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用预算明细表》(附件5)、《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用预算明细表》(附件6),经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生活保障费计发流程
1、各区、县(市)征地办公室根据拆迁进度,每月编制《长沙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7)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生活保障费。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且2008年4月1日前女满53周岁不满55周岁,男满58周岁不满60周岁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养老生活保障费申领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流程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1、第一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规定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目前长沙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建手续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时录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目前长沙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一次性补缴手续。
(五)付款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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