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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聘任辽宁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四)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五)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共卫生实践或教学工作的经历。
  (六)取得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七)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以上的业务人员。
  (二)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三、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以上的业务人员。
  (二)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四)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五)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附件2: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登记表

  考点(盖章):             执考类别:

序号

姓 名

性别

职 务

职 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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