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 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信息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