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形式
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78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好自查自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督查,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督查工作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督查内容和责任部门
(一)综合督查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7月24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2.北京奥运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五届玉博会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高温雨季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6.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7.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9.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10.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查验、配备和使用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2.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4.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1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16.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7.相关专项督查内容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内容及责任部门。
1.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