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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各部门抓工业、谋工业、发展工业的积极性,加速全市工业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经法规〔2007〕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经委签订的年度责任状或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的年度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

  (一)对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的考核。

  1.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观管委。

  2. 考核内容: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全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3)工业增加值能耗;

  (4)全部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设;

  (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上述第(1)-(3)项和第(5)项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第(4)项以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经委审核数据为准。

  3. 计分方法〔第(1)-(4)项基分为100分,第(5)项为加分〕:按照综合评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评定奖励。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基分为35分)。

  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2)工业投资(基分为25分)。

  全部工业投资完成任务得13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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