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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8年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负责部门:玉林市环保局、建规委。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4.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南流江、圭江、绣江、九洲江等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负责部门:玉林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5. 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要组织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采取统一行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负责部门:玉林市环保局、水利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6.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推广节能增效的农业先进技术(如“三免”技术)、沃土工程等。
  负责部门:玉林市农业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1.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按照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排污收费稽查。
  负责部门:玉林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规委、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2.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
  负责部门:玉林市物价局、环保局、经委、财政局、供电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3. 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在线监测、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一律不予出具上市融资的环保核查证明。
  负责部门:玉林市环保局。时间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
  4.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节能减排“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的引导、激励和促进作用。发改委、环保局和经委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时完成减排工程项目的核查确认,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调度和及时拨款。
  负责部门:玉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配合。时间安排:2008年12月底完成。
  5. 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8]131号),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根据自治区的有关奖励制度,制定详细、明确可操作性的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奖励办法,对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奖励实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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