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岗前培训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农村劳动力进行岗前培训的,给予组织单位培训补贴。
(三)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本省农村劳动力在本市自主创业。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市外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录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四)实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1、每年组织市、区(县级市)、有农村劳动力的街(镇)、村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普查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给予组织普查工作经费补贴。
2、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跟踪服务使本市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
3、组建村(居)协管员队伍补贴。为每个村居配备1名劳动保障协管员,由各区、县级市财政给予补贴。
4、建立奖励机制。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建立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对新招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落实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和本省转移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和岗位补贴。各区、县级市也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本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民工办牵头开展。各区、县级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统筹调剂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制订完善转移产业岗位申报的具体办法;会同统计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组织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牵头开展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