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195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