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市政府154和155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
(成劳社函〔2009〕40号)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市政府令第154、155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医报[2009] 9号)收悉。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第一部分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个体参保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入院前3日内”是指办理住院手续的前3日。例如:李某5号办理入院手续,在2号至5号这个期间,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的门诊阳性特殊检查费(以发票记载时间为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特殊检查”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X线造影、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伽马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白血病残留病灶检测、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动态心电图、动态脑电图、纤维支气管镜检、胃镜、肠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等诊疗设备检查。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仅指手术项目本身,不包含麻醉、材料、护理、监测等相关费用。

  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是指在2009年1月前,已在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如有中断,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六、《办法》十六条第二款中表述的“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4个月内以个体身份接续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时间是指2001年1月1日前因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年1月1日后因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有中断应予以补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