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的规定,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符合相关要求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请。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申请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申请单位,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二、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30号)第五条申请。
零售药店: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第五条申请。
连锁公司所属在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零售门店,由公司统一集中申请(凭公司介绍信),所属门店数量(需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在100个以下的最多申请10个、100-150个的最多申请15个、150-200个的最多申请20个、200-250个的最多申请25个、250个以上的最多申请30个。
三、审批原则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定点,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惠民优先、方便购药、便于管理的原则。同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购药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确定审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