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结构、人口、分户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进安置小区。
1.被拆迁人家庭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以家庭人员为计算依据。人口较多、安置面积较大的拆迁户必须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有房源可能的可选择两套安置房;
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5平方米(包括达到法定婚龄子女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
4.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或大于选定的拆迁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有有效证照的,超出人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或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5.安置房产权。按本补充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此安置房在领取房地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交易价格(不低于上年同区位市场交易均价)的5%补交土地收益金及建设规费。
三、家庭人口按户口证件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且他处无住房。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和补偿的依据。
四、各类附属设施、其他补偿费
(一)各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标准为依据计算,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标准为依据计算。
(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中不得再设立奖励资金。
五、全市所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的拆迁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发生的相关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