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上述(一)项实行货币补偿。

  6.“拆一还一”的安置房面积计算。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多层、小高层、高层的按照房屋面积利用系数计算安置面积:安置到多层房屋7层及以下的房屋面积利用系数为1;安置到小高层11层及以下为0.97;安置到高层18层及以下为0.95;安置到高层19层以上为0.92。

  7.安置房产权。按本补充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面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无有效证照但房屋所有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街道、区、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拆迁现场公示后确认,可以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被拆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

  (二)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被拆迁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有效证照的房屋。一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三)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1)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或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按照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3)有效证照面积和无证照但经确认为2002年8月15日前建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有效证照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人是本市城镇居民且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的唯一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