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
为了有效地解决目前市区房屋拆迁中的矛盾,保障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额,由拆迁人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为依据确定,并在此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300元的放弃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安置标准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房屋结构、成新、区位、楼层、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
1.结构差价。相同结构房屋之间不计算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照基准价格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差价的50%计算结构差价。
2.成新差价。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成新系数为依据结算成新差价。被拆迁房屋成新系数低于0.8的,按0.8成新系数计算。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的,按照基准价格中的区位差价(以下简称“区位差价”)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拆一还一”的同面积部分按上述原则计算结构、成新、区位、楼层差价。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超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家庭人口3人及3人以内的按人均1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被拆迁人按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购买。对超面积无法分隔的部分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基准价格增加20%计价购买;超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基准价格增加40%计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