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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办公设备耗材定点采购的通知


  (三)送货及验收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所采购办公耗材的“验收结算单”。供应商应按规定将验收结算单打印后,连同办公耗材一起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组织人员对其所购的办公耗材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及交货时间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一式两联,分别由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留存。

  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应从网上将验收结算单提交给供应商,同时对本次定点产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商服务等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四)结算单汇总审核及备案

  供应商应按月或按季将已确认通过的验收结算单汇总,并将相关的书面结算验收单及发票在网上扫描录入后由系统生成结算汇总单,并提交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将自动对该结算汇总单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供应商凭此进行货款结算。

  (五)资金结算支付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提交的结算汇总单和合法销售发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货款支付手续,无故不得拖延或拖欠。其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办公耗材定点采购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须凭网上备案登记的结算汇总单和合法发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否则不予受理或支付。

  五、价格监控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定点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供应商市场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疑义,如被举报或调查发现其市场价明显不实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

  在定点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定点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财政厅同意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定点供应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定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核准后给予处罚。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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